欢迎来到振远保安服务集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新闻动态/

咨询热线:400-6538-110

合作咨询:0551-63890911

招聘电话:0551-65428399

传真电话:0551-65428398

值班电话:13395512110

企业邮箱:zytw110@sina.com

官方微信:振远保安集团(ZYBAJT)

您的位置:振远保安集团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浅谈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保密义务

信息来源:     日期:2017-04-21 09:14:44     点击:1525

20101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条所列的保安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中第六项规定:保安员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这两条规定可以概括为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保密义务。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对于从事保安服务过程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当然也不例外。《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可见,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来说,时刻牢记保守国家秘密是非常重要的。

2.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市场竞争的武器,其重要性已经引起了企业越来越高的重视。而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日益全面和具体。《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社会资本可以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这就意味着保安服务公司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保安服务公司在从事保安服务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3.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义务

    个人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内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信息。个人隐私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这种信息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二是这种信息是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

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他人的明确要求为前提。保安服务是一项特殊的服务行业,在保护客户安全和权益的同时,也很有可能接触到客户的一些个人隐私。比如在住宅小区担任保安的人员,就可能掌握他人的住址、电话等情况,甚至可能对其个人、家庭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这些都应归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对于他人的这些个人隐私,保安员应当注意保护,不得侵犯,更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

4.保护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根据民法的一般性原理,合同双方约定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安单位和保安员须承担保密义务。

    综上所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在从事保安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和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法治社会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必然要求。

上一篇:保安机智抓获持刀抢劫男子
下一篇:保安员紧急救护的技巧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服务项目 |合作加盟 |联网报警 |安保培训 |合作案例 |保安学院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振远特卫——中国保安行业联盟期待您的加盟
全国24小时客服热线:400-8538-110     行政总部: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园中园6号院58栋

咨询电话:010-69519110    版权所有: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皖ICP备16009422号-2

保安公司|保安集团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投资保安公司|收购保安公司|保安公司合作|保安公司挂靠|加盟保安公司|连锁保安公司|保镖公司|保镖培训基地|保安服务|保安培训|保安招聘|保安管理|保安派遣|保安资质|单位保安|学校保安|医院保安|小区保安|工厂保安|特种保安|临时保安|危机处理|私人保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