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振远保安服务集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保安学院/

咨询热线:400-6538-110

合作咨询:0551-63890911

招聘电话:0551-65428399

传真电话:0551-65428398

值班电话:13395512110

企业邮箱:zytw110@sina.com

官方微信:振远保安集团(ZYBAJT)

您的位置:振远保安集团 > 保安学院 >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 )

信息来源:     日期:2021-01-11 15:38:09     点击:2464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上一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法制条例(第六章)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七章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 )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服务项目 |合作加盟 |联网报警 |安保培训 |合作案例 |保安学院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振远特卫——中国保安行业联盟期待您的加盟
全国24小时客服热线:400-8538-110     行政总部: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园中园6号院58栋

咨询电话:010-69519110    版权所有: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皖ICP备16009422号-2

保安公司|保安集团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投资保安公司|收购保安公司|保安公司合作|保安公司挂靠|加盟保安公司|连锁保安公司|保镖公司|保镖培训基地|保安服务|保安培训|保安招聘|保安管理|保安派遣|保安资质|单位保安|学校保安|医院保安|小区保安|工厂保安|特种保安|临时保安|危机处理|私人保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