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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振远保安集团普及保安相关法律知识

信息来源:     日期:2016-06-10 10:19:55     点击:1650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受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委托,运用现代管理与服务技术,按照委托管理合同对已投入使用的各类物业实施企业经、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为物业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创造安全方便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物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2、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合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3、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4、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5、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6、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7、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8、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可见,紧急避险因具有合理性、正义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要控制损害的程度。

(二)保安员权限

1、对治安、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 发生在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权力。

3、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

4、 出入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进行验证、验物,但无人身检查权。

5、 管理服务区域内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 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7、 业主、单位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协助业主、单位及时整改。

8、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安保部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10、 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 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安部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三) 保安二十条禁令

1. 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保(治)安组织,对未经公安机批准自建的保(治)安组织,立即予以解散,并清退私自招聘的保安员。

2. 犯罪活动的保(治)安员依法查处,对个人素质低下,不能胜任保(治)安员工作的予以辞退。

3. 严格保(治)安员的招录审查。凡违法违纪的保(治)安一经开除,或由于素质下被辞退的,全市任何保(治)安组织不得再次录用。

4. 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依附于公安派出所的保(治)安组织,任何派出所不得自行聘请保(治)安员,不得组建保(治) 安组织和派出所合署办公或并列挂牌。

5.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从事警务活动。

6.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非法持有、使用警械及任何杀伤性武器。

7. 严禁保(治)安穿着军队、警察相类似的制服(如各类迷彩服)。

8. 严禁保(治)安员在非上岗时间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9. 严禁各类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

10. 严禁保(治)安员驾驶标有“公安”、“警察”字样及“派出所”等警用标志的机动车辆。

11. 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经营管制刀具及警用标志、军警制式服装和警用器械。

12. 严禁保(治)安队伍、保(治)安员超越职责从事执法行为。 严禁保(治)安员搜查他人住处,罚款或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

13. 严禁保(治)安员刁难、辱骂、殴打他或者教唆殴打他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14. 严禁保(治)安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5. 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16.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私自为任何人提供保安服务。

17.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从事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的工作。

18. 严禁娱乐场所自建保安队、私招保安员。

19 禁保安服务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有偿或变相的保安服务。

20 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安徽振远保安九不准”

1. 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务等行为;

2. 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 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5. 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 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

7. 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8. 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9. 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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